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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开诊疗新项目 小心违法成被告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3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723期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申请人张某的父亲因心血管疾病在一家中医医院接受安装心脏起搏器,术后数日不幸去世。张某认为该院是在未取得心血管介入诊疗资质下开展的手术,属于超范围行医,遂向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吊销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主治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没有得到认同,继而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行政复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为,该院开展的手术属于医疗技术,不属于诊疗项目,不应吊销相关证件,但支持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医院立即暂停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申请人张某要求赔偿的诉求可根据民事法律调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提醒,医院开展新的医疗技术及诊疗项目,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以免带来医疗纠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为,该中医医院于2007年6月开展首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属于在《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07版)》下发前已经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中规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并不是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诊疗科目,不属于超范围行医。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及当地卫生厅《关于做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对未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擅自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应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必要时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内容,支持“责令医院立即暂停该项技术临床应用。”

    该负责人提醒,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卫生行政部门当发现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http://www.100md.com